上海音乐艺术发展中心人事聘任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上海高校知识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和上海音乐艺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实际运行需求,经中心理事会审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的聘任人员按照“流动不调动”的原则,采取岗位工作与人事关系相分离的形式。
第三条 中心实行统筹设岗、公开招聘、统一标准、合同约定、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所有工作人员在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中心根据建设目标和任务统筹设置岗位,岗位设置方案由中心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中心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研究与项目人员的聘用依据研究与项目任务,推行长期聘用与短期聘用相结合、全职聘用与兼职聘用、双聘制等多种聘用形式。
第六条 中心各类人员在接受聘任后,一律签署聘任合同及项目任务书。相关各方的权利、责任在合同及项目任务书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中心各级各类人员一律经自愿申请后进行考核聘任,合同期满后可选择离开或者继续申请经考核后续聘。
第八条 本制度由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