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音乐艺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上海市教委和市有关方面的具体指导和支持下,立足国家战略、区域发展和社会需要,由上海音乐学院统一规划、管理和实施的知识服务平台。
第二条 中心的基本宗旨是要对接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上海城市的文化发展需求,要将人才培养、文化政策研究、扶持音乐原创、打造艺术品牌等建设目标进行统合,围绕着开放集聚、事变持续的要求,来统筹资源、积聚重点,通过制度的创新推动学校的改革发展,以及体制方面的创新。同时,也通过学校的创新资源与社会优质资源的相互联动发展,来推动一批高质量、高水准的文化项目。包括推出音乐原创精品,通过产学研协同的优势,培育和扶持青年拔尖人才以及行业领军人物,打造音乐创作和艺术表演的卓越品牌,形成上音特色,提升学校的社会服务水平。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中心的组织架构分为:理事会、战略规划与执行办公室、知识服务(项目)团队。
第四条 理事会是“中心”的议事、咨询、决策机构,由上海音乐学院和社会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为中心重大政策决策、总体规划、管理实施等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五条 战略规划与执行办公室是理事会与项目团队、以及市场(对外)的中间桥梁,负责协调召开理事会会议;负责收集、整理需提交理事会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负责收集、汇总“中心”工作情况,提交理事会审议;负责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及时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数据和建议。
第六条 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负责把控各个项目的实施与建设。中心主任任期三年。
第三章 中心定位与建设预期
第七条 对接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上海城市的文化发展需求,将人才培养、文化政策研究、扶持音乐原创、打造艺术品牌等建设目标进行统合,围绕“开放、集聚、适变、持续”的要求,来统筹资源、聚焦重点,通过制度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第八条 推进学校创新资源与社会优质资源的联动发展,推动一批高质量、高水准的文化项目。包括推出音乐原创精品,通过产学研协同的优势,培育和扶持青年拔尖人才以及行业领军人物,打造音乐创作和艺术表演的卓越品牌,提升知识服务水平。
第九条 打通学校为社会和公共提供文化服务的通道,整合社会资源,利用网络数字媒介,联手上海市和长三角的艺术院团和文化机构,为繁荣上海、长三角乃至全国的文化教育事业、提升市民的人文素养水平和艺术素质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一条 中心项目运行实行首席专家责任制。
第十二条 中心研究人员实行二元管理。所有研究人员属于中心,同时又按研究项目自由组合。
第十三条 中心统筹设岗、公开招聘、统一标准、合同约定、项目管理、分类考核、优劳优酬,充分发挥所有工作人员在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中心对人员实行“分类别、分层次、分类型”评价,坚持以创新成果为基础、以科研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综合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 中心将有效集成和整合社会资源,聚集相关力量,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
第十六条 中心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科学有效的舆论引导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建立与政府、学校、媒体网络、社会公众之间传递机制和渠道。
第十七条 中心积极参与国际国内音乐文化事业的良性竞争,并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第十八条 中心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上海音乐艺术发展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