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音乐人必备的版权法常识 - 上海音乐艺术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2019年5月16日13:30,上海音乐艺术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特别邀请法学博士董文涛律师在中楼217进行了一场有关版权法的讲座。这次讲座的开展,使师生可以与法律面对面,对音乐版权的有关注意事项进行深入了解。

 

 

 

 

 

 

 

 

讲座主持人,上海音乐学院柔性引进专家、音乐版权服务专家朱一丹女士在讲座开始前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题。

 

董文涛律师就“版权”的相关概念和其特点进行了梳理。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分支,体系复杂,涵盖范围广泛,它包括两大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下又分为17项子权利。除了最基本的复制、发行、出租权,随着流媒体的繁荣发展,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也变得非常重要。

 

音乐作品需要符合作品的法定构成要件:由本人独立创作完成,能够体现一定智力劳动。董律师以《唐伯虎点秋香》中的一个片段,向师生生动形象地阐述了“作品”的概念。其次,音乐作品还存在有作词者和作曲者两个相同或不同版权主体的情况。

 

 

 


 

 

 

在谈到版权法的立法核心时,董律师指出,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作为一种自然取得的权利,其核心不在自用,而在于“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

 

目前,版权主体对于版权的使用主要分为转让(人身权不可转让)和许可两种方式。作为法律从业者,董律师鼓励大家进行著作权的登记,一旦权利受到损失,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做初步证明。在创作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创作过程中的文件,如采取第三方时间戳留存(如邮件)等方式,为将来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保留证据。

 

 

 


 

 

 

董律师接下来对音乐作品表演中的相关问题以案例的方式与师生们进行了探讨。表演他人音乐作品时,应征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条件;获得音乐作品表演中表演者以及录音录像制作者等的邻接权利等等。董律师详细分析了表演权和表演者权的区别,并针对“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这一法条的渊源做了梳理,加深了在座师生对于法条的理解。

 

在音乐课件是否构成作品这一部分,董律师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指出,具有独创性的教学课件,是可以构成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课件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实质上与另一个相关的法律概念——职务作品有所关联。

 

以上内容是董律师从概念层面分享的作为音乐人需要知道的版权法相关常识。

 

 

 


 

 

 

董律师通过音乐版权典型案例与热点事件,如《乌苏里船歌》案,《死了都要爱》、《死了都不卖》案,张艺谋《影》电影配乐,署名权案和《烛光里的妈妈》编曲案等等,从法官、律师的角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审理过程进行了全面剖析。在案例分享中,董律师还提到有关民间文艺作品的版权法保护、构成抄袭所采用的判断原则以及影视作品中编曲者和制作人的权利保护局限等等版权实践中的细节问题,并给出了音乐人关于版权法的几点专业建议:

 

 



 

1.慎重对待每一份版权合同,可以许可的不转让,可以普通许可的不要独占许可。

 

2.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3.合理适当地使用原作品。

 

4.重视署名权,充分让合同方尊重自己的署名权。

 

5.维权不一定要诉讼,可借助平台投诉,律师函和舆论支持。

 

6.注重保存证据,音乐人在作品创作中的每个环节的创作痕迹尽量全部留存。

 

7.加强自身法律意识,要把自己的角色放在整个音乐行业链条中,了解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关注艺术与创作的同时,也要重视法律。

 

 


 

 

 

在讲座的最后,在场师生积极地向董文涛律师和朱一丹女士提出自己在音乐版权实际操作中所遇到的问题,还一起探讨了使用他人作品时的注意事项,在签署著作权合同时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内容。

 

前来聆听讲座的我院师生以及校外人士等都收获颇丰,对于版权的相关法律概念都有了全新和更深刻的认识。这一系列讲座的开展,让大家在以后的音乐创作过程中能够以法律为武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中国的音乐市场创造更好的发展氛围。

 

 

 

本系列讲座将持续进行...

 

 

时间

主题

地点

5月30日

13:30—15:00

谈版权音乐(Production Music)

主讲人:朱一丹

上海音乐学院
中217

 

 

 

 内容|罗楚然

编辑|罗景扬